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受害人吴某某,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故意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及已婚事实,与吴某某在微信上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多次以生病住院、为父母购买礼物、还账等理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27955.7元及价值人民币3397元的小米手机一部。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将诈骗财物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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