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011985********,汉族,中专毕业,群众,系**美业美导师,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于2019年11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韩某甲伙同韩某乙利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帮助注册的**医药有限公司及提供的发票,为山东**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35张金额累计3414080.8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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