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临沂市**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区域经理,山东省莒南县人,住莒南县**镇**村。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应聘到临沂**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任**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区经理,负责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蓬莱市五个接货点的接货、分拨、送货、代收款、运费回收等所有事务,经**物流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账,自2017年3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规定、采取网下开单子(托运单)的方式,分多次共侵占**物流公司货物代收款、运费共计690259元;在**公司发现后,经多次索要,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归还7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现已归还**物流公司现金69300元,至今尚欠其侵占的**物流公司款55095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和数额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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