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82********,壮族,文山州文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市****村民委员会****村**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7月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10月29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6月28日,胡某甲接受多名“老板”安排,邀约胡某乙、罗某某、谈某某分别驾驶云GTZ578、云H6D237小型汽车前往河口县,准备将预先安排偷渡入境的多名越南籍女子由河口县中越边境线“安全”运送至蒙某市“老板”指定的地点,并从中获利。于当日胡某甲、胡某乙、罗某某、谈某某到达河口与杨某某汇合后,由杨某某及其同伙驾驶摩托车前往河口南溪八字河中越边境线附近,带领事先约定并偷渡入境的佩某某、赵某某(音译)等多名越南籍女子避过边防检查站后运送至河口南溪老公路等约定地点,2020年06月29日凌晨,杨某某将佩某某、赵某某等多名偷渡入境越南籍女子交给胡某甲、胡某乙,并由谈某某、罗某某分别驾驶云GTZ578、云H6D237小型汽车将佩某某、赵某某等人送往蒙某。2020年06月29日10时许,胡某甲等人到达蒙某后,由“老板”先后接走两名越南籍女子,后胡某甲安排谈某某驾驶云GTZ578车辆将七名越南籍女子送至蒙某市白组团15号出租屋,胡某甲、罗某某及越南籍女子佩某某、赵某某、良某某在蒙某市南湖国际小区附近等待“老板”来接人的过程中被蒙某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蒙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只能证实罗某某、谈某某受胡某甲邀约前去帮他运送偷渡的越南妇女到蒙某,领取报酬。没有证据证实两人参与胡某甲和杨某某商量、组织、策划、指挥偷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蒙某市公安局移送本院云GTZ578号小型汽车、云H6D237号小型汽车已随案移送至蒙某市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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