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77********,苗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现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4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号);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司蒙村旧司路口被害人叶某某家中,趁叶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在叶某某家中电脑抽屉里盗走人民币1780元。经鉴定:罗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叶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桂脑司鉴[2019]精鉴字第797号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及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情节轻微,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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