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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村**号,巴中市恩阳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3时许,罗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街**号**专卖店给手机贴膜时,将张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黑色vivo牌iQoo pro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12元。次日,罗某某将盗窃的手机还给被害人张某某时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购买手机发票、手机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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