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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医院附近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7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成都路里火锅店门口,将被害人徐某某停在空调外机前电动车网兜里的小米MIX3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1100元)盗走,后用手机云闪付平台支付222元租凭电动自行车消费,7月7日将手机销赃得币950元用于挥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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