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8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7********,汉族,群众,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乡**村**组,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0日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城**楼**教育培训机构的**号教室,趁教室内无人,遂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课桌上的一台小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80元。现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
1、物证:小米牌灰色笔记本电脑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电子发票、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6、试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的自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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