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8********,汉族,初中文华,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龙泉驿区大面星空网吧外路边的一辆蓝黑色希迪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车牌号川AA*****)盗走,并骑回自己居住的龙泉驿区大面**村**组家中,并将车上的车牌照及固定于车后座的一个铁架子取下放在自己家中,因该车上安装了GPS导航,被害人报警后,民警根据导航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家中将其挡获,并找到该被盗电动车,取下的车牌及铁架子。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某被盗窃的两轮轻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90元。2020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将车牌号为川AA*****一辆希迪牌电瓶车发还给被害人郭某某,郭某某对嫌疑人罗某某的盗窃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故根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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