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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江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2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覃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罗某某商量预谋后,由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丰田牌,车牌号桂B****1小轿车,窜至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市场与**商场侧门通道一流动水果摊处,将事主韦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头储物架内的一部幻彩蓝色小米9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幻彩蓝色小米手机9A价值223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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