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千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4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经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千阳县草碧镇**大饭店吃完饭离开时,发现饭店吧台上的VIVO牌X23型智能手机,遂产生盗窃恶意,趁无人之机将该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后在西安市新城区**街以400元出售,赃款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39元。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损失,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认罪态度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