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街**组**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2017年4月5日因盗窃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经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乘坐孙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牌号为云******面包车,来到澄江县**街街道**段,将该工地处价值1998元的钢筋盗走。在离开现场时被人发现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孙某某驾车沿着正在修建的便道逃跑,因便道未修通无路可走,二人弃车逃匿。赃物已追缴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物品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初犯、坦白、犯罪情节轻微、赃物已追缴退还被害人、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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