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8年1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 年10 月28 日,**镇**村余某某通过电话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联系,询问其**村是否有水杉树可以出售,罗某某当时人在外地,并于第二天立即回到家中与购买人余某某见面。罗某某于2014 年开始担任该村小组长,只是知道该村存在退耕还林项目,但该项目栽种的是什么树种,什么时间开始栽种,栽种在什么地点都不清楚,并且明知该村存在有的退耕还林项目也是以个人名义承包的情况下,就擅自答应购买人余某某的要求,冒充被采挖池杉树山场所有者,见面商议出售并不属于**村的退耕还林项目栽种的池杉树。罗某某与购买人余某某商议的是按每棵池杉树50 元,另补其个人每棵树10 元的价格成交。余某某于第二天即组织人员在受害人熊某某承包栽种池杉树的山场进行采挖池杉树,罗某某自己本人并未在现场监管,也未告知任何村民在出售山场的池杉树,同时未安排任何村民在现场装车点数,并且将购买人余某某付其的购树款据为已有,并未入村的财务账目。经鉴定,高安市**镇**村**山场退耕还林地被盗采和毁坏的林木树种为池杉,平均胸径为12.4厘米。盗采和毁坏面积2. 5亩,采挖和毁坏致死的立木蓄积为11. 3882立方米。被采挖和毁坏的林木价值现值为9224. 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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