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2000********,彝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无业,住贵州省**。曾因盗窃于2016年6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16年7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盗窃于2018年12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及退回补充侦查各一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伙同毛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金华市金东区**镇**有限公司内,盗走两个快递件(系货到付款件)。毛某某将价值1230元的快递件送给收件人王某某后收取货款1230元;另一价值1600元的快递件因收件人段某某拒收,毛某某将该快递件内的一台黑色手机占为己有。
2、2018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伙同毛某某窜至金东区**镇**公司内,盗走一个价值1037元的快递件(系货到付款件)。罗某某将该快递件送给收件人叶某某的妻子后收取货款1037元。
金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已对被盗快递件按照票面价格进行赔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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