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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0196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经宜宾市南溪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宜宾市南溪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罗某某为发展红豆杉产业,在没有向国有林管理部门(南溪区国有林场)请示报告和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9至10月,组织人员擅自将位于马家乡楠木村5社“柑子坡”自己代为管理的国有林进行采伐,并将采伐的林木(大材运了部分回公司自用、小材以100元/吨卖给马家乡楠木村5社村民钟某某)据为己有。经聘请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采伐国有林的林木蓄积为36.6171立方米。同时,罗某某在与马家乡楠木村5社村民樊某甲、樊某乙、梅某某等三户农户谈好林地流转条件并达成协议后(约定罗某某公司只要林地用于种红豆杉,林木采伐手续由罗某某公司负责办理,砍伐的树子由农户自行处理),罗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擅自将该三户农户位于马家乡楠木村5社柑子坡”的集体山林进行了砍伐。经鉴定,采伐的林木蓄积为128.3075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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