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罗**,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任宜丰县双峰林场李家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宜丰县双峰林场李家村,住江西省宜丰县双峰林场李家村**,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宜丰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退回宜丰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罗**在S307线双峰斜港至黄岗公路改造征地过程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召集村委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组织村民将S307线公路双峰林场李家村段道路旁的林木砍伐,并由村集体出售以增加村集体收入。在砍伐过程中除了砍伐规划范围内(红线内)的阔叶树林木外,还砍伐了红线外的三处地点的阔叶树林木(狗毛洞电站旁、2号门岗河道旁、造纸厂旁三处地点)。经鉴定,狗毛洞电站旁、2号门岗河道旁、造纸厂旁三处地点砍伐面积合计7.2亩,采伐株数合计为158株,采伐立木蓄积50.8083立方米,被采伐的林木树种均为人工栽植枫杨树、江南桤木。经宜丰县林业局与宜丰县自然资源局实地核查,上述三个砍伐地点均为非林地,属于国有建设采矿用地范围。
被不起诉人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同时被不起诉人罗**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前科劣迹,且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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