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镇**街道**栋。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宁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宁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
宁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2年至2007年期间,同案人李某甲(已判决)勾结池布村委会干部符某甲、符某乙、李某乙(已起诉)等人,以非法手段将飞播林场确权至其名下。为从该林场牟取不法利益,2009年始李某甲雇请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罗某某、金某某对飞播林场实施砍伐。
经查实,飞播林场2005年至2016年期间办理的采伐证中,统计的采伐蓄积量总计为6668.53立方米,出材量:松木2521立方米、杉木1631立方米。其中2006年、2012年、2014年、2015年未办理采伐许可证。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明知李某甲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份期间,带领砍伐工人于飞播林场内砍伐松木、杉木、杂木约1000立方米。根据2012年、2013年飞播林场所办理采伐证的情况(2012年未办理采伐证,2013年办理的采伐蓄积量为173.8立方米,松木出材量为113立方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滥伐松木、杉木、杂木887立方米。按照“十二五”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规定的计算立木蓄积方式,砍伐的原木材积除于出材率,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滥伐的立木蓄积为1364.6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观上明知李某甲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这一事实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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