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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在深无固定工作、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西丽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7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独自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村北**号,见被害人张某某居住的103室房门未上锁,遂进入房内盗取2部手机(华为荣耀V20、华为荣耀畅玩5C)。2019年12月2日中午,罗某某将所盗手机带到南山区手机维修店进行解锁未果,后因手机无法使用便丢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9元。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在深圳市宝安区宝石西路**号**室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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