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大道**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窜至丰城市小港镇**村委会居民邬某某家中,敲开门锁,盗窃放在房间衣柜里的一只玉手镯被盗,被盗了一只玉镯、一个银脚圈、两个银手圈、两对银耳环、两枚戒指,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80元。已被盗玉手镯价值无法评估,其他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为9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罗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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