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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涉嫌盗窃案)(罗某某)(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大道**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11日补查重报。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窜至丰城市小港镇**村委会居民邬某某家中,敲开门锁,盗窃放在房间衣柜里的一只玉手镯被盗,被盗了一只玉镯、一个银脚圈、两个银手圈、两对银耳环、两枚戒指,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80元。已被盗玉手镯价值无法评估,其他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为9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罗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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