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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涉嫌盗伐林木案)_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现年4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74********,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现住宁蒗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宁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11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宁蒗县森林公安局于同年10月14日、12月12日补查重报。因该案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宁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征得罗某某同意并支付一定报酬后在宁蒗县**乡**村大湾子林区(林权人为江西****公司)非法砍伐云南松8棵(其中6棵为滑倒木),造材后运输到**路子布河路段时被查获。另查明,卢某某于2016年和2018年分别向罗某某购买了三车木材拉到丽江出售,途中被丽江市森林公安局和古城区森林公安局查获,卢某某称先后被查获的三车木材均向罗某某购买。经丽江市丽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4.3304立方米,罗某某出售给卢某某的三车木材立木蓄积为15.531立方米。罗某某构成盗伐林木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蒗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罗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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