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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进某某**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中午,在进某某温圳镇新农贸市场旁的工地上,被害人杨某某与同在工地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工地捡起一根长约50厘米、直径约5厘米的钢管丢向被害人杨某某,致使被害人杨某某两处肋骨骨折。经进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作案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1月13日向被害人杨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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