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习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胡某某发生争吵,随后从黑鹿岩三岔路星辰网吧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到杉王大道竹雨网吧内寻找胡某某。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竹雨网吧楼梯口与胡某某相遇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胡某某肩膀、背部、腿部、手指等部位砍伤。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遗留痕迹形成、左肩开放性损伤遗留左肩关节部分功能障碍构成轻伤一级,左手损伤遗留左手功能部分障碍,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案发后积极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