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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街道**村**组**号,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宝春,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20年1月至4月间,从黄某某处(已起诉)处购买电脑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经典怀旧服”外挂程序ATP、EWT并通过QQ向下级出售牟利,罗某某累计支付成本人民币10.487万元,总销售额人民币11.887152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152万元。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所得、扣押的作案工具及物品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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