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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26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汉族,1994****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94********,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住兴文县******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115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1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1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2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3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赵某某在网上购买法海软件和数据包,通过将数据包导入法海软件,碰撞出绝地求生账号和密码805组后,将其卖与罗某某。罗某某明知该账号、密码系赵某某非法获取,仍然将其收购,并卖出447组,获利约7千元。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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