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保靖县,现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8时,葛某某(已死亡)至本市横店镇环城北路与华夏大道交叉口处,利用剪刀窃走共计155.7米规格为4*16+1的电缆线。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明知是盗窃的电缆仍协助搬运上车。后葛某某和罗某某二人将电缆线运至本市横店镇繁荣街296号,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销赃给徐某某(已行政处罚)。事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分到人民币1650元。经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177元。
2020年3月12,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65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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