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1年1月22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个人名义挂靠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实施承包合同,承建雷山县**加工厂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罗某某拖欠拒不支付梁某某、杨某某、侯某某等51农民工172万元劳动工资。 2019年11月6日冉某某等51名劳动者向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两次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其仍拒不支付。
另查明,罗某某截止于2021年1月22日向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了所拖欠的全部劳动者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积极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取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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