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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社区****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金辉,云南砚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雇佣民工秦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永善县黄华镇朝阳社区和谐街项目工程做工,期间支付秦某某等人208000元工资,工程结束后罗某某以自己无力支付为由,拖欠民工工资152756元。2019年5月28日,永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罗某某3日内支付秦某某等11名民工工资,但罗某某未如期支付。2019年5月31日,永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相关材料移送至永善县公安局。永善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2日对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19年8月13日、8月22日,罗某某及其亲属分别将拖欠工资50000元、102756元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取得民工秦某某等人的谅解,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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