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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30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报),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东莞市黄江****电子厂应向东莞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支付货款1389000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和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裁决未被履行,****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10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9执906号执行裁定书。2018年12月13日,原广州****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罗某某将其占有10%的公司股权(原出资20万元)以0元全部转让给该公司的股东李某某,致上述执行裁定无法执行。2019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俱乐部将被罗某某抓获。

经调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和刘某某、钟某某共向***公司支付款项1966667元,****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结案,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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