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汉族,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4251989********,小学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重新报送。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3月29日,湖北省天门籍小商贩杨某某在紫阳县**镇**村境内贩卖床上用品,当日其来到**村**组村民罗某乙家中出售商品。之后杨某某在返回途中行至**村“***”(小地名)处时,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尾随其后,手持木棍将杨某某堵截。犯罪嫌疑人罗某甲以杨某某向其爷爷罗某乙所售商品质量低劣为由,使用木棍、拳头对其实施殴打,并限制杨某某人身自由约半小时,期间受害人杨某某心理极为惧怕便将随身携带的壹仟元人民币及壹部手机交予犯罪嫌疑人罗某甲,犯罪嫌疑人罗某甲方才让受害人杨某某离开。后经紫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紫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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