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80********,汉族,初中肆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因疫情营业了4个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伙同两名亲戚(后二人在2020年7月初退出)在成都市锦江区锦瑞路71号3栋111号开设自由茶铺,购置24台经改装的红中麻将机,提供给他人进行麻将赌博,并使用刷卡系统,对每局麻将参与者抽成1元或2元,从中非法获利。2020年7月13日22时30分许,民警到现场查获中麻将机24台;挡获参赌人员23人,查获赌资1713元;从三名小工处查获卖卡所得997元及备用金1500元;从罗某某处查获3154.5元备用金及赌资30元。另据罗某某手机记载内容显示,2020年6月该赌场赢利40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开设赌博性质麻将馆,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罗某某为初犯,认罪悔罪,且涉案金额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决定对其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未随案移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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