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停车场**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因无逮捕必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以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租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停车场旁一间门面,以营利为目的,购置四台麻将机,以招揽赌客打麻将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1月21日14时许,罗某某经营的麻将馆被民警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王某某、代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崔某某、刘某乙、郑某某、曾某某。2019年3月下旬至被查获时止,罗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七万元。
2020年5月28日,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同年7月23日,罗某某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7万元。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表现,且案发后已退缴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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