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1〕13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员工,住**省****县**街**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作为“牛元帅”赌博APP的代理,以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非法获利。其中,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罗某某非法获利4.6万余某某。
案发后,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和自首的情节,其能全部退出非法所得并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罗某某被扣押的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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