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为:
2011年至2012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伙同龚某某、胡某某先后在监利市**镇**医院“**巷”、“**酒店”、**路**局对面巷子内开设“晃晃馆”,长期组织二十余人到其开设的“晃晃馆”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一万元以上,参赌人员每人每场输赢可达二千余元。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开设麻将“晃晃馆”期间,先后于2011年1月24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于2011年3月3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于2012年1月1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于2012年3月8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于2012年9月7日被荆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已过追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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