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生于196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62********,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吴某某人,系宁夏利通**有限责任公司**,家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8日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2日退回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认定:
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初,石某某(已起诉)伙同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吴某某利通区锦都宾馆四楼房间内组织岳某某、郭某某等10余人以“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7次以上,每场参赌人数十余人,每场赌资至少为20余万元,抽头渔利至少2万余元。综上,赌资共计140余万元,抽头渔利共计14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客观上实施了和石某某一起在吴某某利通区锦都宾馆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有一定的证据证实;有证人证实罗某某多次组织多人赌博,且赌资数额累加达到了30万元以上;但同时也有证人证实不是每一次赌场都是罗某某和石某某共同开设的,罗某某组织的场次少于石某某;赌场上的赌资、渔利数额累加也没有达到30万元、3万元以上;罗某某开设赌场的次数,赌资、渔利的数额证据间存在矛盾,参赌人数也无法确定。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后,仍然无法查清,且再无继续侦查必要。故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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