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69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明知杭州金唐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线上赌博,成为该公司代理人员,招揽不特定多人利用上述平台进行赌博,非法获利6269元。案发后,罗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已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证人苏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案发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提现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罗某某的退赃款6320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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