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岳池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明知可能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两次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和一张工商银行卡后,将银行卡及相关的U盾、电话卡,贩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该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非法交易流水141.0942万元,罗某某非法获利13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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