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39****93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隆回县**镇**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因看不惯车辆乱摆乱停行为,随意将被害人罗某乙停放在隆回县桃洪镇****农业银行门口的一辆黑色牌照为粤******的奥迪小车的两侧车身用玻璃划花。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划坏的车损坏价值为2800元。
另查明:2019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罗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元人民币,并得到了被害人罗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已年满80周岁,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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