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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机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上午在省道103新野县上港乡魏庙村路段,被不起诉人罗**家与被害人张*家因公路东边地里铺设水管发生矛盾,经魏庙村干部调解,要求双方各自拆除路边水管,在拆除过程中罗**与张*发生撕扯,致使张*倒地受伤。经鉴定,张*在排除习惯性流产、胚胎发育异常、药物流产等因素,办案部门可比照轻伤二级酌情处理。

案发后,罗**赔偿被害人张*7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lu**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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