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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处**村**号。2003年9月1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1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三次容留其同居的女朋友刘某某在沅江市**社区**村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罗某某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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