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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3*******,四川省资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资阳市雁江区**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个体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明知魏某某(已起诉)以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牟取非法利益,仍受其委托,于2019年9月介绍卖家江某某,后魏某某从江某某处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20余张。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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