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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Z45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万州区山水国际小区门前因工资问题与该小区物业主任何某某发生纠纷。何某某电话联系万州区公安局钟鼓楼派出所社区民警谭某某帮助处理纠纷。谭某某一人到达小区大门后,劝解罗某某离开,双方发生言语冲突,继而相互打斗。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在场其他人员控制后,被增援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认定民警谭某某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处置警情的正当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第七条: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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