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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妨害公务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龙阳平,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0时,民警乔某某接到110报警称被告人罗某某在**市场**栋附近酒后打架,遂与其他辅警赶到现场处置。民警乔某某赶到现场后,要求被告人罗某某配合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罗某某不但不配合民警执法还用脚踢打民警,拒不上警车。

2019年12月30日,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乔某某所受左手软组织挫擦伤的损伤,尚不构成轻微伤。事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及其家属积极主动向乔某某道歉,民警乔某某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对其涉嫌妨害公务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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