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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武都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7时,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甘K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都区南山前往桥南,行驶至南大桥南桥头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后罗某某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罗某某血液中节哀拿出乙醇,其含量为187.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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