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兰州城市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该区**路**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2时38分许,罗某某酒后驾驶甘AA9**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水挂庄路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其他严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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