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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娄底市娄某某**期**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娄底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该院于同月10日将此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证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娄底城区娄星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娄星南路与乐坪大道交叉路口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1mg/100ml,抽取血液样本鉴定为125.1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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