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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国道路段时,被正在开展检查的交警挡获,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后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3.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罗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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