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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号,现住址福建省永安市**村**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闽GJ****小型汽车行驶至永安市江滨路燕江国际路段,因头晕将车停在路右边休息,后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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