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97********,汉族,专科文化,系云南**企业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0时许,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至本市五华区**路**号**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4.16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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