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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5日16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川F*****小型普通客车沿凯江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至凯江路文化娱乐城时,被公安拦下例行检查,发现罗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公安机关将其带至德阳市五医院抽血待检。2020年10月9日聘请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对罗某某血中乙醇浓度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10月10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所送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1.4mg/100ml。

2020年10月5日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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