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0时某某,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廉江市**路**社区门前路段处,被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样中乙醇浓度仅为84.5mg/100ml,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且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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